白师党发﹝2017﹞38号
关于印发《中共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
工作规定》《中共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
分党校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党校工作,规范分党校建设,提高培训效果,经学校第七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党校制定了《中共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定》《中共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分党校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中共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定
2、中共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分党校工作办法
中共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
发至:校内各处级单位
党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中共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校党校工作和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推进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阵地;是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党委的重要部门。
第三条 学校党校的教育方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以培养德才兼备的高校党员、干部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党校党性锻炼的“阵地”和“熔炉”作用。
第四条 学校党校教学形式:采取脱产、半脱产、不脱产学习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考察相结合的形式,力求理论联系实际,着力于提高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学校党校的主要任务: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学校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指导二级党校建设、指导二级党校开展培训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理论教育、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调研活动,为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 党校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学校党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立分党校。
第七条 学校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其他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学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主任由党校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副校长兼任、秘书长由组织部部长和宣传部部长兼任、其他校委会委员由校党委任命,校委会在党校校长的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学校党校下设办公室(培训部),办公室(培训部)主任主持党校日常工作;办公室(培训部)按照学生总数5000︰1的比例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班次、学时
第八条 学校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培训班和研讨班。
第九条 学校党校主要完成对现职处科级干部的培训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前培训。
第十条 中层以下(含中层)党政干部在任职期内必须参加党校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或研讨班,每年不低于48学时(含规定自学学时),任职期内累计学时不低于160学时。各类培训班结业时,学员要统一填写《白城师范学院干部培训登记表》,学校党校对学员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存入干部培训档案。组织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干部不予评优和提职使用。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入党前,必须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集中培训不少于24学时),学员要统一填写《拟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登记表》,考核合格才具备发展资格。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 学校党校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党校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 学校党校聘请兼职教师要以党校校长名义正式下发聘书,合理计算教学工作量,并给予一定的讲课酬金。
第五章 党校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政预算,要专款专用,确保党校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3月学校党委印发的《党校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2:
中共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分党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党校的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本单位建立分党校。
第三条 分党校贯彻“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办学方针,承担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初期培训任务(党员干部培训由学校党校统一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理论研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分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由3-5人组成,其成员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及支部书记中产生。校委会在分党校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分党校工作。
第五条 分党校校长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兼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兼任副校长,主持分党校日常工作。
第六条 分党校校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年度培训工作。校委会组成人员的调整需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七条 学校党校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以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八条 分党校每学期举办1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期培训班都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九条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分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一般应开设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的任务、党的优良作风和纪律、共产党员的条件、端正入党动机、入党程序及手续等必修内容,适当举办时政及有关专题讲座。
第十条 分党校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教育同党性锻炼紧密结合起来。在组织好授课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开展讨论,可适当组织学员参观考察、调查研究、参加公益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加深学员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
第十一条 分党校要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有声有形的教学活动,增强培训教育活动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
第四章 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培训对象必须是要求入党的教工、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的积极分子。每期培训班的规模由分党校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分党校要自行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团委书记或学生党支部书记担任。指导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加强学员管理,督学促学,组织开展专题讨论和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培训班应从学员中推选班长(组长)1—2人,协助指导教师开展工作,搞好考勤,组织好自学,并及时向分党校反馈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思想状况。
第十五条 分党校要管理好培训班的档案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各分党校要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形式由各分党校自定。经过分党校培训、考核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方可推荐到学校党校参加发展对象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
第十七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分党校要对培训班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学校党校。学校党校每两年对分党校的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培训工作开展较好的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并在评选校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时作为重要参考。
第六章 师资与经费
第十八条 分党校授课教师由学校党校统一选聘。学校党校在全校范围内聘请党性强、理论水平较高、教学能力较好的党务干部和人文社科专业教师担任党校兼职教师。分党校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聘任兼职教师。
第十九条 分党校教学经费(教师讲课酬金)从学校党校专项经费中支出,其它活动经费从各单位经费中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